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2-1條
醫院精神科醫院,應依住院病人人數,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;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(以下簡稱護病比),按每一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,規定如下:

  1. 醫學中心:9人以下。
  2. 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:12人以下。
  3. 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:15人以下。